國立清華大學 服務科學研究所

Institute of Service Science

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

修業細則 Transcript Rules

97年8月22日9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擬定
98年9月16日98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
104年2月24日103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
106年6月14日105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訂
106年11月7日106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
110年10月12日110學年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
110年11月9日110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

第一條、 [辦法之訂定]

本辦法依本校大學學則訂定之。


第二條、 [入學資格]

學生參加本所研究生入學考試或甄試通過後,取得入學資格。


第三條、 [修課]

一、本所學生完成必修、選修等各項課程,畢業前至少修習39個學分,修習課程詳如碩士班課程規劃。

二、為提升碩、博士班學生研究倫理之素養,自104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碩、博士班學生,均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「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。

三、學生可依相關規定與本所學分抵免原則辦理抵免學分。


第四條、 [指導教授]

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均得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,如需要請外所教師共同指導時,填送研究生共同指導教授申請書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。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年內確認指導教授。


第五條、 [論文計劃書口頭答辯]

一、論文計畫書之口頭答辯應於申請論文口試前半年開始進行。

二、論文計劃書之口頭答辯通過後,始得進行申請論文口試。


第六條、 [論文口試]

一、學生申請論文口試應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
二、學生申請論文口試應經指導教授同意。

三、論文口試應由口試委員會為之,每篇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校內外具口試委員資格者三至五人組成。

四、論文口試須經口試委員全體一致通過,且平均達七十分為及格。口試及格後,由本所向學校推薦授予碩士學位。


第七條、 [畢業及離校]

一、學生於口試完成將論文修改完畢,經指導教授認可後,進行論文上傳及送印作業。

二、依學校及系所規定辦理離校手續。


第八條、 [實施與修正]

本細則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學程辦理。本細則經所務會議擬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。